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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执法者存争议,反垄断法出台没有时间表

2006年10月6日   | 上一篇 下一篇    本条信息地址:http://www.21wenju.com/news/32955.htm 浏览:703次

     开始酝酿起草,到今年6月终于提交“一审”,曾经纷争不断的《反垄断法》,现如今只剩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----来担当这部新法案的核心执行者?而就是这最后一个问题,继续羁绊中国反垄断的法制进程,本报获悉,《反垄断法》草案无望在10月下旬的人大常委会上提交“二审”。 

    在今年6月“一审”之后迟迟无法提交“二审”,据知情人士透露,主要原因就在于,对反垄断机构间的关系目前仍争议巨大,无法协调。而其他一些此前曾存异议的问题,大都板上钉钉,不大可能再做原则性的修改。

    “各个行业主管部门都自觉不自觉地对《反垄断法》提出反对意见,这个力量是不小的。”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。

  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8月间曾告诉本报,《反垄断法》草案没能提交8月的人大常委会,是立法工作程序方面的原因,“《反垄断法》素有‘经济宪法’之称,对一国经济影响深远。在‘一审’后,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,这个过程不会在短时期内完成。”

    由于争论问题的复杂性,从6月“一审”到现在,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曾以多种形式,就《反垄断法》草案向各有关机关、地方、企业征求意见。

    最近的一次是在9月下旬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领队赴青岛,就《反垄断法》立法调研,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建议。

     在这期间,有关法律专家也多次以书面形式,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各自对《反垄断法》草案的修改意见。

   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、《反垄断法》草案起草专家组成员盛杰民教授认为,由于有些政府部门对行政性垄断的概念不是特别清晰,容易把有效的管制和对竞争必要的限制,都错当成行政性垄断,所以他们对《反垄断法》很紧张;还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已习惯用权力行使管理,《反垄断法》颁布后,他们的很多行为会变成违法行为,会受到《反垄断法》的制裁。

   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这两种考虑,形成了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对立,也就造成了对《反垄断法》草案中相关条款的分歧。

    《反垄断法》规定,由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履行反垄断的职能,执行方式为把议事机构和执法机构分开的两元结构,这导致了《反垄断法》草案缺乏国际共同的独立性、权威性和专业性。

  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《反垄断法》草案起草专家组成员时建中说,反垄断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,与证监会等机构是两个概念。证监会既是议事机构,同时也是执行机构;而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以议为主,但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案件有执法权。

    在目前的《反垄断法》草案中,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:反垄断机构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处在完全平等的地位上,当涉及到各行业的反垄断问题时,各行业部门完全有权自己处理,只不过是征求一下反垄断机构的意见而已,或是他们不愿意去做的事,反垄断机构才能去做。

    如果牵涉到中国很多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,比如电信企业如果出现垄断问题,当反垄断机构去执法的时候,被调查的企业就可以援引《反垄断法》的规定,企业的垄断行为由其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管理。

    从现在的《反垄断法》草案看,反垄断执法机关无权管理各行业的垄断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。它的执行的结果会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一样。1993年发布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,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各主管部门管理。

    盛杰民说,中国的行业垄断往往与行政性垄断结合在一起,反垄断执法机关与行业部门是平级的,很难对行业垄断做出处分。这样的结果可能给国际上造成一种误会,《反垄断法》是针对跨国公司制定的。这对中国的国际形象、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的建立都是不利的。

    对目前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、《反垄断法》草案起草专家组成员黄勇教授表示了不同意见。他认为,这条规定值得商榷。

    “加入这款的初衷是,一些垄断企业希望保持对市场和价格等方面的管制。”黄勇说,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,在某些特殊行业,如自然垄断行业、国计民生行业、能源政策行业中,采取一些特殊的管制政策。这是各个国家都允许的,与《反垄断法》不冲突,《反垄断法》规定的是充分竞争或半竞争行业所有的竞争行为。

    由于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内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,他们之间的协调,会损害到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,黄勇认为,应该以未来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为主导,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,建立一个统一的、权威的、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,并加大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制裁力度。

   尽管参与法案的人士均认为,草案无望在10月提交“二审”,但并不排除审议进程突然柳暗花明。《物权法》就曾在8月人大常委会的召开前最后时刻,被列入了审议名单。

   《反垄断法》草案最终能否在10月提交“二审”,取决于10月中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。阚珂称,要在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召开前的7天,才能确定会议的内容。

    这部久拖不决的法案究竟何时才能踏平最后的羁绊、通过漫长的审议而正式出台?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,《反垄断法》的出台,没有时间表。 (来源:经济观察报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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